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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局),各有关试验单位:
为加强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推进我国农药毒理学良好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质量,根据《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药检(环毒)[2006]62号)和《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第739号公告)等规定,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我所拟于近期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农业部第920号公告公布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名单中,自愿申请继续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
(二)符合《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新申请单位。
二、申请材料
农业部第920号公告名单中的单位,填写《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新申请的单位填写《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受理时间及部门
受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
受理部门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毒理室。
四、考核评审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申请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的单位,按照《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考核;新申请的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专家管理办法>和<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评价表>的通知》(农办农[2008]129号)规定的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安排
考核分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考核),现场评审(考核)在专家组到场前一周另行通知。对资料审查未通过的单位,将通知不再组织现场评审(考核)。
五、其他事项
(一)农业部第920号公告名单中的单位,如具备《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鼓励申请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
(二)各申请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须客观、真实、详细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装订成册,同时附电子文档,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请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的有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毒理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邮编:100125)
联系人:张丽英、孟宇晰
电话:010-59194062、59194084
传真:010-59194244
邮箱:hed@agri.gov.cn
附件:1.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申请表.doc
2.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doc